有虐待倾向的丈夫无权监护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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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丈夫多于2017年2月结婚。婚后,我丈夫展现了他的真实性格。他每次喝醉都要打我,而且他还和另一个据称已婚的女人有婚外情。我已经受够了,所以我向我们居住的巴郎盖(村)委员会投诉他违反了9262号共和国法案。在我们的一次争执中,他让我把我们四岁的儿子的监护权交给他,因为他有能力把我们的儿子送到任何学校去。他说我失业了,如果孩子监护权给他,孩子会有一个美好的未来。在儿子的监护权方面,谁有更好的权利?
案例剖析:根据菲律宾法典第213条的规定,你的四岁孩子的监护权将不授予孩子的父亲: “xxxx “七岁以下的儿童不得与母亲分开,除非法院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另行命令。” 法院在Perez诉上诉法院一案中解释了上述规则背后的原因(GR118870,1996年3月29日),最高法院通过副大法官FleridaRuthPinedaRomero指出: “法典委员会解释了将7岁以下儿童的监护权授予其母亲的理由: “为了避免许多悲剧,母亲看到自己的孩子被人从她身边夺走,我们推荐了这条一般规则。没有人能说出一个母亲的深切悲伤,因为她失去了年幼的孩子。该规则允许的例外情况必须是出于对孩子好的“令人信服的理由”;如果不想让母亲的内心受到不适当的伤害,这种情况肯定很少发生。如果她犯了错误,如通奸案,监禁和离婚判决书(相对离婚)通常对她是足够的惩罚。此外,道德上的失职对尚不能理解她的情况的婴儿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法典委员会的报告,第12页)。” 第9262号共和国法或“2004年反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子女法”第28节规定: “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有权得到其子女的监护和抚养。七(7)岁以下或七(7)岁以上但有精神或身体残疾的儿童应自动交给母亲,并有权获得抚养,除非法院发现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另行命令。 患有受虐综合症的妇女不应被剥夺监护权。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交给患有被殴打妇女综合症的妇女的行为人。” 在你的情况下适用上述列举的法律条款,很明显,你的虐待丈夫将不会获得你儿子的监护权。考虑到法律本身赋予母亲对七岁以下或七岁以上但有精神或身体残疾的儿童的自动监护权,他有能力送孩子上任何学校,这一点毫不重要。 本意见完全基于你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这些事实的剖析。当事实发生变化时,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我们希望能在这件事上对你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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