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敢用真名肯 发表于 2020-11-30 14:44:09

中国籍丈夫想把房产赠予给情人,菲律宾法律支持与否,请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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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我是中国人,我和菲律宾妻子已经分居将近15年了。我们没有取消我们的婚姻,因为在菲律宾离婚是非常昂贵的,我们的首要任务是教育我们的孩子。我现在的伴侣和我在一起生活了11年。去年,我得知我得了肾病。这使我想到立一个遗嘱,这样我就可以把我的联排别墅留给我的伴侣。请告知我在将上述联排别墅赠予我的伴侣时应考虑的相关法律。谢谢你!  

案例剖析: 请注意,根据菲律宾民法典,您不得将任何财产遗赠给您的伴侣。该法的有关规定如下:“第739条。下列捐赠无效:  (1)在捐赠时犯有通奸罪或纳妾罪的人之间的;  在第1条所指的情况下,宣告无效的诉讼可由捐赠人或受赠人的配偶提起;捐赠人和受赠人的有罪可以在同一诉讼中以证据证明。  “第1028条。第739条关于生前捐赠之禁止,适用遗嘱之规定。”  菲律宾《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明确禁止犯有通奸或纳妾罪的个人将任何财产遗赠给其伴侣。任何与此有关的遗嘱条款都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即使你在最后的遗嘱中将你的联排别墅遗赠给你的伴侣,如果你的配偶或你的伴侣的配偶(如果她以前结过婚)提出撤销上述遗嘱条款的诉讼,她也将无法获得同样的财产。  还必须指出的是,在IsularLifeAssuranceCompany,Ltd.诉Ebrado案(G.R.No.L-44059;1977年10月28日;Ponte:菲律宾前协理法官RupertoG.Martin)一案中,菲律宾最高法院解释说,适用禁令不需要刑事定罪,即:“我们认为,在第739条所述的情况可能生效之前,对通奸或纳妾的定罪并不成立。更具体地说,关于“在捐赠时犯有通奸或纳妾罪的人”,第739条规定:在第1条所指的情况下,宣告无效的诉讼可以由捐赠人或受赠人的配偶提起;受赠人的有罪可以在同一诉讼中以证据证明。  条款清楚地表明,对该罪行的刑事定罪不是一个先决条件。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的有罪可以在同一宣告捐赠无效的诉讼中得到证明。  而且,如果有证据证明配偶对所指罪行有罪,那就足够了。在刑事案件中不要求证据的数量。”  因此,如果你的妻子没有对你提起纳妾罪,或者你没有被定罪,这都无关紧要。它只需要通过大量证据证明你犯了上述罪行。  我们认为有必要指出,这一意见完全基于你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剖析。当事实被改变时,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我们希望能在这件事上对你有所启发。最后感谢大家对花椒姐长期以来的支持,如果想了解更多菲律宾的法律剖析案例可以关注"菲律宾花椒姐"公众号。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积累更多法律知识,规避法律雷区,花椒姐在你身边!往期精彩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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