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垒吕 发表于 2020-9-23 09:43:13

子女不能共有父母的专有财产

点击[菲律宾花椒姐] 关注并设为星标

法律咨询:

我和妻子1996年结婚,我们没有达成任何婚姻协议。我们结婚后,我父母为我捐了很多财产。不幸的是,我妻子于2018年11月去世。我现在打算卖掉父母捐赠给我的土地和我妻子在世时买的耕地,因为我没有任何现金可以用来买药。我的孩子们现在已经到了法定年龄,他们反对我的计划,声称我不能卖掉这块地和农田,因为这是他们的遗产。他们还说,在我妻子死后,他们就成为上述财产的共有人,因此,在处置这些财产之前,我必须先征得他们的同意。我真的需要得到孩子们的同意才能出售这些房产吗?  

  案例剖析:您打算出售的房产有两种分类。你的财产是你父母在婚后第一次捐赠给你的。这符合《菲律宾家庭法典》第109条规定:  “下列财产为配偶双方的专属财产:  xxx-xxxx公司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偿取得的财产;  xxxxxxxx”。  与此相关,“配偶保留对其专属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管理权和享有权。xxxxxxxxx(第110条,同上)”。因此,您的子女声称他们是捐赠给您的土地的共有人,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上述财产是您的专属财产。你的孩子对你的专属财产的兴趣仅仅是一种期望。“就父亲或母亲的财产而言,儿子的权利也是一种早期的预期权益,因为在父亲或母亲或两者死亡后,他将有权继承所述夫妻财产(《土地和证据署署长诉拉格尼顿案》,GRL-114911958年5月28日,波南特:助理大法官阿莱乔·拉布拉多。”  第二种财产,即农田,被认为是绝对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为是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由于您没有进入任何婚姻协议,因此假定在结婚时夫妻双方拥有的或此后获得的所有财产都应被视为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同上》第91条)。因此,您的子女在您的妻子于2018年去世后成为农田共有人的说法是正确的。如果你打算处置整个农田,他们的同意是必要的。  如果您打算继续处置农田,请注意您在同一法典第103条下的义务:  “因死亡而终止婚姻时,共同财产应在同一程序中进行清算,以解决死者的遗产。  “如未提起司法和解程序,尚存配偶应在已故配偶死亡后一年内,以司法或非司法途径清算共有财产。期满未清偿的,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或者负担无效。”  在你的情况下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在你妻子去世后的一年内,你妻子的遗产必须在同一程序中进行清算,该程序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或非司法途径进行,否则涉及到属于绝对共有财产的处置将无效。我们希望能回答你的问题。请注意,此建议仅基于您所叙述的事实以及我们对这些事实的剖析。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时,我们的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最后感谢大家对花椒姐长期以来的支持,如果想了解更多菲律宾的法律剖析案例可以关注"菲律宾花椒姐"公众号。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积累更多法律知识,规避法律雷区,有一天你也会成为那个破网而出的人。

—END—

       你的分享、点赞和在看,我都认真当成了喜欢!                     
作者:菲律宾花椒姐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子女不能共有父母的专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