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消息:一诈骗犯罪集团偷越国境,先后在柬埔寨和缅甸境内专门针对中国境内股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四个月内共骗取78人651万余元。 7月15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发等41名被告人分别构成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部分被告人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十九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73万元至5千元不等罚金。 “吸粉、固粉、转粉”三部曲“吸金”数百万 2019年3月至7月,王某东(另案处理)组织王某发等人在柬埔寨境内租用场地和招募人员,成立统一管理、统一培训、较为固定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该集团谎称具有后台可以操控万鼎沪深300股指期货和长江比特币指数的投资平台,诱骗被害人投资期货和比特币,以客户亏损金作为业绩提成。 集团内部成员多,组织架构清晰,分工明确。王某发任经理,负责集团的日常管理。王某东以公司名义,通过短信、网络方式宣传团队,以投资股票等名义推广用于诈骗的QQ群,吸引股民入群讨论股票,以此“吸粉”。被害人进入QQ群后,“老师”不定时发表对股市的见解和推荐股票,“水军”跟随吹嘘“老师”炒股的本事好,“助理”推广“老师”直播,各组组长负责分析直播数据,选定固定观看直播且持仓的股民为优先诈骗对象,以此“固粉”。 “老师”在直播过程中再以近期股灾、股票不好做为由逐渐转移话题,推荐万鼎沪深300股指期货和长江比特币指数投资平台,并展示自己在上述平台账户内的资金总额、盈利情况,欺骗被害人找“开户专员”开户并充值投资,以此“转粉”。被害人入金成功后,起初几笔跟着“老师”推荐均可盈利,诈骗集团以提现为诱饵进一步获取信任。在进入虚假平台的被害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入金量达到一定额度后,诈骗集团鼓动被害人投入更多资金和加大杠杆交易,同时反向操控平台指数,最终以被害人账户保证金不足而进行平仓,导致被害人在短时间内出现大量资金亏损,以此骗取被害人钱财。 “组团”偷越国境“收割”下一批投资者 在柬埔寨“收割”一批投资者后,王某东决定转移阵地,设立新的平台进行诈骗。2019年5月份,其让王某发组织人员偷渡去缅甸继续实施新的诈骗活动。 王某发根据通知,通过开会或直接通知的方式,指使诈骗小组组长安排各组组员或直接安排部分人员偷越国境到缅甸从事诈骗活动。偷渡人员先后乘坐飞机到云南西双版纳机场,分别组成3人以上团伙,乘坐汽车、摩托车、皮划艇非法越过中缅边境线,后乘坐皮卡经过缅甸方面检查站登记后到达缅甸,使用长江比特币指数这一虚假投资平台,继续从事诈骗活动。其中,王某发参与组织他人偷越国境35人,杨某康、张某等19人偷越国境。 经查,该集团共诈骗叶某等78名被害人651万余元。其诈骗所得的20%分给搭建上述虚假期货、比特币平台的犯罪团伙或人员;剩余诈骗所得扣除成本后的10%作为各个诈骗小组的提成。其中,被告人王某发所涉诈骗金额共计6514145.27元,非法获利70909.2元。 法院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发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非法设立的网络交易平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王某发等人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诈骗犯罪组织,是诈骗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某发组织、领导诈骗犯罪集团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系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诈骗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王某发等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中王某发组织偷越国境人数众多,其行为又均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杨某康等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又均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通州法院遂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发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73万元。同时对其他被告人依法作出了相应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