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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男子偷渡出国干网赌,钱没赚到回国被抓并被判刑

2022-2-16 07:22| 发布者: 123459436| 查看: 172| 评论: 0

摘要: 全某某,男,2000年出生;冉某某,男,2001年出生;覃某某,男2000年出生;高某某,男,2001年出生;彭某某,男,2001年出生;这5人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逮捕。根据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消息,2020 ...
全某某,男,2000年出生;冉某某,男,2001年出生;覃某某,男2000年出生;高某某,男,2001年出生;彭某某,男,2001年出生;这5人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逮捕。

根据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消息,2020年3月,被告人全某某持普通护照(EH354****)通过中国磨憨口岸进入老挝认识一自称叫“牙根”的男子。
“牙根”告诉全某某在老挝网络赌博诈骗公司做客服可谋取暴利,双方便互留联系方式。
全某某回国后邀约被告人覃某某、冉某某、高某某一起偷渡到老挝网络赌博公司赚钱,被告人彭某某得知后也加入。
2020年9月底,全某某与“牙根”等老挝人员联系好后,按照对方的安排伙同冉某某、覃某某、高某某、彭某某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多次换乘汽车、船以及步行的方式逃避边防检查进入老挝东鹏县一网络赌博公司从事客服。
后因五人未招揽到赌客未赚到钱,便分两批逃回中国。
法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冉某某、覃某某、高某某、彭某某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冉某某、覃某某、高某某、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涉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发》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五被告人均无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故建议判处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冉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覃某某、高某某、彭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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