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部长拉格斯马根据第11647号共和国法案或经修正的1991年外国投资法案,于 10 月 22 日签署了劳工咨询第 20 条第 22 条。 新规则要求所有外国企业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或贸易和工业部注册时,需先向劳工部门申请第11647号共和国法合规证书。 该公告进一步指出,非菲律宾投资者从事实收股本至少为10万美元但不等于或超过 200万美元的企业,必须获得认证并向劳工部区域办事处提交承诺书。 拉格斯马表示,作为颁发证书的要求,他们还必须支付500比索的费用,并提交一份经过公证的承诺书,表明其直接雇员大部分是菲律宾人,并且在任何情况下至少15名为菲律宾人。在支付所需费用并提交承诺宣誓书后,劳工部区域办事处应根据第11032号共和国法《营商便利和有效政府服务提供法》处理申请并签发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