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南都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陕西榆林一男子吴某某多次强奸自己的亲生女儿,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吴某某还曾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据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2020年4月3日晚,吴某某与亲属开车将女儿从其未婚夫家中接回,因嫌女儿不听话,吴某某右手掐住女儿脖子,对其辱骂殴打,并欲进行猥亵。
4月6日晚,吴某某与女儿谈有关工作的事情,两人发生争吵。吴某某胁迫女儿脱光衣服,后将其带到西面边窑里,强行与女儿发生性关系。4月8日上午,吴某某再次将女儿强奸。
5月4日早上,吴某某来到女儿男朋友家喝醉后,开始对女儿及女儿男友殴打和辱骂,当着女儿男友的面把自己的衣服脱光要强奸女儿,女儿不得已将其被父亲强奸的事告诉了男友,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据当地医院诊断的门诊病历和手腕伤害照片证明,吴某某的女儿遭受性侵后曾企图割腕自杀。此外,1999年2月,吴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0年3月5日释放。2014年6月,吴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教育女儿为借口,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吴某某依法予以惩处。同时,吴某某用暴力、威胁之手段,强行奸淫女儿,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吴某某为满足个人淫欲,违背伦理道德,两次强奸亲生女儿,犯罪动机卑劣,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吴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