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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菲律宾公司以裁员为由解雇员工,不只需要付离职金,还需要向劳工就业部备案? [打印本页]

作者: 东村环    时间: 2020-11-26 14:20
标题: 菲律宾公司以裁员为由解雇员工,不只需要付离职金,还需要向劳工就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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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我弟弟受雇于一家在菲律宾从事招募和调配海员的人事代理公司,担任货物检查官。一个月后,我弟弟收到菲律宾代理公司的通知,他将以裁员为由终止服务。他有一个星期的时间完成所有工作并离开公司。
  我弟弟在同一个星期收到了他的离职金。我们已经去了劳动就业部,向他们报告了我弟弟的遭遇。那里的警官告诉我们,他们不知道这件事,因为没有向他们的办公室报告。该公司是否能以裁员为由解雇了我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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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剖析:为了回答您的问题,我们将参考《菲律宾劳动法》,其中包含一项专门适用于您问题的条款。该法第283条规定:  “283 关闭机构和裁减人员。–雇主也可以因安装节省劳力的装置、裁员、为防止损失而裁员或关闭或停止经营机构或企业终止雇佣任何雇员,除非关闭是为了规避本法的规定,通过发出书面通知在计划日期前至少一(1)个月向工人和劳动就业部发出通知。如因安装节省劳力的装置或裁员而终止工作,受影响的工人有权获得至少相当于其一个月工资的离职工资或至少相当于每服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离职工资,以较高者为准。(重点)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必须在解雇员工的计划日期前至少一个月向员工和劳动就业部发出书面通知。在OceanEast诉Lopez案(G.R.No.194410,2015年10月14日),最高法院通过尊敬的副法官DiosdadoPeralta陈述:  “为使裁员计划的实施有效,雇主必须遵守以下要求:(1)在计划裁员日期前至少一个月向雇员和劳动就业部发出书面通知;(2)支付相当于至少一个月工资或每服务一年至少一个月工资的离职工资,以较高者为准;(3)真诚地废除多余的职位;(4)确定哪些职位被宣布为冗余并相应地被裁撤的公平合理的标准。”  在你的案件中运用上述决定,雇佣你弟弟的人事代理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第283条。很明显,它没有遵守第一、第三和第四条关于有效执行裁员计划的条件,从而使它对非法解雇你弟弟负有责任。  本意见完全基于你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这些事实的剖析。当事实发生变化时,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我们希望能在这件事上对你有所启发。最后感谢大家对花椒姐长期以来的支持,如果想了解更多菲律宾的法律剖析案例可以关注"菲律宾花椒姐"公众号。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积累更多法律知识,规避法律雷区,花椒姐在你身边!往期精彩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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