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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缅甸诈骗438万元 10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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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带河乡青年男子罗某,受缅甸北部地区诈骗窝点头目的邀约和安排,先后3次招募9名老乡偷渡到缅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日前,该团伙被绳之以法。

出生于1989年的男子罗某是营山县带河乡人,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罗某受缅北地区诈骗团伙头目曾某等人的邀约和安排,招募并带领营山县青年男子龚某、莫某、杨某强等9人,分3次偷渡到缅甸果敢地区当“拉手”或“代办员”,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据罗某等犯罪分子落网后交代,在缅北卧虎山庄、木姐山庄等诈骗窝点,每天“拉手组”和“代办员组”均有100多人上班,平均每个“拉手”每天要打一两百个电话。绝大多数诈骗对象都会识破他们的伎俩,但偶尔也有人上当。被罗某带到缅北从事电信诈骗的莫某,有一次骗到一个14万元的“大单”,被害人是广州白云区男子陈某。

据陈某称,2019年3月19日,他接到一个陌生电话,问他要不要贷款,陈说要,然后对方通过短信发了一个QQ给他,他加了这个QQ后,该QQ号的使用人说可以贷款,但要支付2160元包装费。他通过手机银行给对方转款2160元后,对方又让转8000元验证有无能力还款,他转款后对方又以刷流水等各种理由让他继续转款,陈某一共转了147160元后,结果被对方拉黑。

罗某等人频频偷渡到缅甸,从事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挣了个盆满钵满,他的一些老乡煞是眼馋。卢某、苏某等人纷纷偷渡出国,以身试法。

据警方统计,2018年至2019年期间,国内共有178人被该诈骗团伙骗走438万余元。各地区受害人纷纷报案,营山警方对这起跨国系列电信诈骗案进行侦查,于2019年6月至7月陆续抓获罗某、卢某等犯罪嫌疑人。

营山县法院审理本案认为,被告人罗某、卢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越国境至境外,伙同他人通过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不特定的

对象实施诈骗,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罗某同时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卢某等人同时构成偷越国境罪。今年1月,该院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卢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对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4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罗某等不服,上诉至南充中院。6月上旬,南充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何嘉武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电信诈骗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本案中,10名被告所犯诈骗罪部分量刑均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其中部分人属于“其他严重情节”,虽未诈骗得逞,但因为其拨打的诈骗电话达到了相应标准,仍应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来源:南充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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