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菲律宾花椒姐] 关注并设为星标
法律咨询:
我和我的妻子是中国人。我们已经结婚十年了,但仍然没有自己的孩子的。两年前,我来到了菲律宾,我和一个女人在一起过夜了。
我回到中国后不久,我得知这名妇女怀孕了,事实证明我是孩子的父亲。尽管遭受了沉重打击,我妻子几乎离开了我,但最后妻子原谅了我。
与我有私生子的女人是个保姆。她告诉我,她不能独自抚养孩子。她相信,有了我,我们的孩子将会过上美好的生活。在孩子的出生证明中,父亲是我,母亲是她的名字。孩子现在菲律宾,她正在照顾这个孩子。
孩子还不是中国公民,但我想将我的私生子带到中国。我能在不违反菲律宾法律的情况下将孩子真正带回中国吗?
案例剖析:
从叙述中可以了解到,您希望将您的私生子带到中国。很遗憾地通知您,由于您未对孩子行使父母监护权,目前您可能无法这样做。根据菲律宾《家庭法》第172条,非婚生子女应适用该条款,并在其母亲的父母监护下。因此,尽管您承认自己的孩子,但您的非婚生子女仍在其母亲的父母监护下。
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并让您获得对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监护权,最终,您可以将其带到中国,则您必须收养非婚生子女。由于您提到孩子还不是中国公民,因此我们将假定孩子是菲律宾公民。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根据第8552号共和国法(RA8552)1998年
根据《家庭收养法》来收养您的私生子。在您的收养申请中,需要您孩子的亲生母亲的同意。您也可以要求您的配偶共同收养您的私生子。这样,在适当的法院批准收养申请后,你们俩都可以对孩子行使父母的权力。
希望我们能够回答您的问题。该建议仅基于您叙述的事实以及我们对此的剖析。当其他事实发生变化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有所不同。
—END—
作者:菲律宾花椒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