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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前夫单方宣布将房产卖给女儿,女方还有什么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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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我的婚姻只持续了两年,法院宣布婚姻无效。判决书中没有提到财产的分割。当我和菲律宾丈夫谈论我们房子和土地的财产划分时,他声称我们不再是业主,因为房子已经卖给我女儿了。他出示了一份销售契约,并说我们是作为卖主签的合同。然而,上述销售契约未经公证,托伦斯产权证仍在我们名下。我应该怎么办?  

案例剖析:《菲律宾家庭法典》第147条规定了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的法律规定:“有能力结婚的男女,在没有婚姻障碍或无效婚姻的情况下,作为夫妻单独生活,其工资和薪金均分,双方通过工作或工作获得的财产为双方共有。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推定为共同努力、共同劳动、共同勤劳所得,并由他们平分所有。就本条而言,未获得任何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其职责是为了照顾和维持家庭,则应视为共同参与了该财产的取得。  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生前行为抵押或处分其在同居期间获得并共同拥有的财产份额,直至同居关系终止。  婚姻解除后,您和您的前夫是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房屋和土地)的共有人,除非其中一人能够证明他/她使用他/她的独家资金购买了该房产。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该财产应平分。  该房产仍归您和您丈夫共有,因为您名下颁发的托伦斯产权证尚未取消。在Barrido诉Nonato案(G.R.No.176492,2014年10月20日)中,菲律宾最高法院通过尊敬的副法官DiosdadoM.Peralta声明:  “前配偶双方同意,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了标的财产。因此,应推定为他们共同努力、共同工作或共同勤劳所得,并由他们共同享有同等份额。然而,Barrido声称,根据一份销售契约,有关财产的所有权已经归属于他们的子女。但除了财产所有权仍登记在前配偶名下外,上述出售文件没有公证人的公证。必须指出的是,没有公证章,文件仍然是私人文件,不能转换为公共文件,因此除非经过适当公证,否则不可作为证据。因此,财产仍为野野田和巴里多共有,应按照共有原则进行分割。”  在你的情况下适用上述决定,你的丈夫必须证明销售契约的真实性,因为它没有经过公证。因此,该文件不能作为证据。  我们希望能回答你的问题。请注意,此建议仅基于您所叙述的事实以及我们对这些事实的剖析。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时,我们的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最后感谢大家对花椒姐长期以来的支持,如果想了解更多菲律宾的法律剖析案例可以关注"菲律宾花椒姐"公众号。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积累更多法律知识,规避法律雷区,花椒姐在你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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