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4日上午,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司法委法院在勐平城区车站召开公判大会,对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的被告人王金勇进行公开宣判处理并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生效后,罪犯王金勇被押赴刑场伏法。
被告人王金勇,男,汉族,现年43岁,中国四川省成都市人。2021年2月2日其因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被勐平区派出所抓获。
勐波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金勇曾于2015年11月份安排其他人员从缅甸其它地区运送毒品20万粒到中国四川省成都市,成功“发货”到接头人蒋某指定地点。蒋某预先支付了人民币70万元“货款”给被告人王金勇,尾款290万未支付。
▲公诉方
毒品运输前,被告人王金勇还扣押了蒋某的一个朋友作为人质。因被告王金勇迟迟未收到本案蒋某的尾款,于是便将人质杀害。随后,被告人王金勇多次向蒋某讨要毒品尾款无效的情况下,加之蒋某留下的人质被杀,两人积怨越来越深。
本案案发时,被告人王金勇来到勐平找到蒋某讨要贩毒尾款无效,于是被告人王金勇拿出一枚手雷拉开保险后扔向人群,蒋某和现场人员及时闪躲并逃离。
见蒋某逃离,被告人王金勇对蒋某追赶。追至汽车酒店后门楼梯角落处,被告人王金勇将蒋某正面搂抱后再次引爆了一枚手雷。期间,酒店保安阻止无效,手雷爆炸后被告人王金勇的右手当场被炸断,蒋某重伤送入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
据公诉:其所持的手雷是2014年在缅甸某地区当兵时配发,在当兵7个月后被开除,2019年被其带往佤邦勐平区。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勐波县检察院提交并经勐波县法院质证确认,指认作案工具、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口供笔录。
勐波县法院刑事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王金勇故意杀人、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财产安全一案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佤邦基本法》刑法第四章第119条和第二章第109条之规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其死刑。
经佤邦司法委复核,决定对被告人王金勇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生效后,罪犯王金勇当即被法警押赴刑场,并于当日上午已被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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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文是根据佤邦电视台新闻播报的内容整理而成,版权归佤邦电视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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