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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醉酒女同事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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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表妹最近心情低落,因为几个月前她与同事发生了一次非常可怕的遭遇,直到最近才向我敞开心扉,她一直无精打采。她说,那天在他们的办公室聚会之后,她喝了很多的酒,当时她已经醉了,无法开车回家,所以有同事送她回家。可悲的是,她被同事带到了宾馆,她因为醉酒一直是昏睡状态,她在私处感到疼痛时才醒来。她说她无法与男同事抗争,因为他已经将男性器官插入她的私处。后来,她的男同事告诉她,她是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的,并且逃离了现场。事发两天后,她在派出所报了案。但是她没有回警察局跟进案件,因为她正在认真考虑这件事情对她造成的伤害。我表妹很困惑,她应该怎样处理这件事情,请帮帮我们,谢谢您!

案例剖析:根据《刑法》第266-A(1)条(经第8353号共和国法修正),又称“1997年反强奸法”,在任何情况下,以下方式可认定为强奸:(a)通过武力,威胁或恐吓;(b)被冒犯的一方被剥夺了理智或以其他方式失去知觉时;(c)通过欺诈手段或严重滥用职权的方式;(d)被冒犯的一方未满十二(12)岁或患有痴呆症,即使上述情况均不存在。”  因此,我们认为您的表妹仍可能继续提出强奸申诉,即使她可能无法证明自己被迫和同事之间发生的性事件。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强奸不仅是通过侵略者的武力,威胁或恐吓来进行的。如果是通过欺诈手段或严重滥用职权来进行强奸,如果犯罪方未满12岁或患有痴呆症,或者当犯罪方(例如您的表妹)被剥夺了理智或其他原因时,也构成强奸。  最高法院在一个案件中裁定:“法院裁定,卡加在睡觉时仍在酒精的影响下与'AAA'发生过性行为。因此,该案属于强奸案:“当被冒犯的一方被剥夺了理智或以其他方式失去知觉时”。虽然起诉人的证据未能证明存在武力,威胁或恐吓的存在,因为如证据所示,卡加强奸了一名昏迷且极度醉酒的妇女,这在审判期间由控方的证据确定。强奸罪的构成,不需要武力,威胁或恐吓,原因很简单,一个昏迷且极度醉酒的妇女无法自愿地同意进行性交”。  希望我们能够回答您的问题。请注意,此建议仅基于您叙述的事实以及我们对此的剖析。当其他事实发生变化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有所不同。往期精彩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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