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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危险药物法中对毒品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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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
我的丈夫被控违反共和国法(RA)9165第11节或“2002年综合危险药物法”。据称,逮捕人员在我丈夫被捕时没收了一个小袋,其中装有0.03克沙雾。什么是RA9165第II条第11节?上述罪行的惩罚是什么?  

案例剖析: 为了回答您的问题,我们将参考RA9165第二条第11节,其中规定:  “第11节。持有危险药物。将处以xxx(3):监禁12年零1天至20年,并处以三十万比索至四十万比索的罚款。-如果危险药物的数量少于五(5)克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或盐酸可卡因、大麻,大麻树脂油、盐酸甲基苯丙胺或“沙雾”,或其他危险药物,但不限于二亚甲基双氧苯丙胺或“摇头丸”、PMA、TMA、LSD、GHB以及类似设计或新引进的药物及其衍生物,没有任何治疗价值,或者持有量远远超过治疗要求;或者少于三百(300)克大麻。”  最高法院在菲律宾人民诉RolandoSantosZaragoza案(GR233142,2018年1月17日)中,通过助理大法官塞缪尔·马蒂斯讨论了持有非法毒品的问题,即:  “第11条的要素如下:(1)被告持有被确定为违禁或管制药物的物品;(2)法律未授权这种占有;(3)被告自由和自觉地拥有毒品。xxx非法持有管制药物是犯罪,因此,犯罪意图不是一个基本要素。然而,控方必须证明被告有意图拥有毒品。法律上的占有,不仅包括实际占有,还包括推定占有。  当毒品由被告直接持有或控制时,即为实际持有。另一方面,当毒品在被告的支配和控制之下,或者当他有权对发现毒品的地方行使支配权和控制权时,推定占有就存在了。”  为了维持对你丈夫的定罪,控方必须提出证据,证明毒品是从他实际或推定的占有中查获的,而且这种占有不是法律授权的。必须证明该非法药物是由他直接拥有或控制的,或者该非法药物是由他支配和控制的,或者他有权对发现这种毒品的地方行使管辖权和控制权。  综上,你丈夫可处以12年至12年监禁及不等的罚款。  本意见完全基于你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这些事实的剖析。当事实发生变化时,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我们希望能在这件事上对你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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