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菲律宾花椒姐] 关注并设为星标
法律咨询:
我的母亲结过两次婚。第一次是和我父亲一起。母亲是菲律宾人,父亲是中国人,他们有两个孩子。我属于第一次婚姻。我父亲后来去世了,所以我母亲再婚了。她和第二任丈夫有两个孩子。我父母结婚期间买了一块地,问题是,当我父亲去世时,那块土地没有经过遗嘱认证程序。我母亲的第二任丈夫为自己保留了该土地的所有权转让证书(TCT)。他说,该土地现在是他们的共同财产。现在他想卖掉这块地。请告知我们可以享有哪些权利和补救措施?
案例剖析:
为了对您的问题有所启发,让我们参考一下菲律宾的家庭法典和民法典的规定。《菲律宾家庭法》第116条规定:“在婚姻期间取得的所有财产,无论其取得是以配偶一方或双方的名义订立或登记的,均推定为夫妻财产,除非证明并非如此。”
根据上述规定,假定你父母在你父亲第一次婚姻期间获得的土地是夫妻财产。由于是夫妻关系,应在第一次婚姻终止时按照该法典第130条予以清算,该条规定: "因死亡而婚姻终止时,夫妻合伙关系的财产应在处理死者遗产的同一程序中清算。 "如未提起司法解决程序,未亡配偶应在已故配偶死亡后一年内以司法或法外方式清偿夫妻关系财产。六个月期满不清算的,对终止婚姻关系的夫妻合伙财产的处分或者产权负担无效。 “如果未亡配偶不遵守上述要求而再次结婚,则对随后婚姻的财产关系应实行强制完全分割财产的制度”(重点)。 在这里,第二婚姻的财产制度是完全分割财产的,第二个丈夫不能把TCT留给自己,因为它是夫妻共同财产。TCT是你母亲和她第一次婚姻中的孩子共同拥有的财产。塔宁科诉拉古纳契据登记册案(1962年6月29日,GRL-15242;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奎鲁比·马卡林塔尔(QuerubeMakalintal)认为: “夫妻关系解除后,财产在清算和分割前,归未亡配偶和已故配偶的继承人共同所有。然而,未亡配偶在财产中拥有实际的、既得的、不分割的一半份额,在清算和夫妻合伙关系分割之前,这部分不包括确定的和分离的财产”。 你的母亲和第一次婚姻的两个孩子被强制继承你父亲在他们婚姻财产中的份额。你的母亲,作为共同所有人,在未进行实际分割的情况下,不能主张夫妻财产的任何特定部分的所有权。 你的补救办法是通过司法以外的方式或司法方式解决你父亲的财产问题。若要追讨第二位丈夫管有的被扣押财产,你可以提出被扣押财产的诉讼,作为主要诉讼,或作为遗产清偿呈请书的附属诉讼。 我们希望能够回答您的疑问。此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的剖析。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改变。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