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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因为菲律宾是一个贫富差距很大的国家,经济加上文化的原因,所以菲律宾的女性也很喜欢涉外婚姻。她们对能有跨国婚姻感到非常的自豪。当然有一些幸运的女孩与一部分外国男孩修成正果,移居海外,离开菲律宾这个让她们贫穷没有希望的地方,但是更多的是陷入更深的黑暗中,在她们怀孕后,她们挚爱的男人离他们而去。作为一个天主教国家,菲律宾反对离婚,反对堕胎,如果怀孕了,法律是要求孩子生下来的。因为是异国恋,她们再也无法找到外国的伴侣,这就导致菲律宾马尼拉天使城等地很多混血流浪儿的一个原因。最近经常收到一些读者问关于在菲律宾出生的孩子抚养费的问题,下面的案例或许可以解答其中一些问题。
法律咨询: 我女儿和一个外国人结婚,但现在已经离婚了。上个月她带着未成年的孩子回到了菲律宾,由于失业,她没有能力抚养我的外孙。我建议她对前夫提出抚养费请求,但她声称他不再有义务抚养他们的孩子,因为他们已经离婚了。我打电话给我的前女婿,但他也声称,根据菲律宾法律,他没有义务抚养他的孩子。我不相信我女儿和前女婿,因为我知道父母有责任抚养他们的孩子。请在这件事上帮帮我。
案例剖析: 一般来说,根据菲律宾《家庭法》,父母有义务提供抚养费给子女。这与同一法典第195条相一致,该条规定: “xxx,以下各方有义务在上一条规定的全部范围内相互支持:xxx。 “(三)父母及其婚生子女及其婚生子女; 必须强调的是,你的前女婿是外国人,因此适用国籍原则。这符合《菲律宾新民法典》第15条,其中规定: “有关家庭权利和义务或个人地位、条件和法律行为能力的法律对菲律宾公民具有约束力,即使他们生活在国外。” 上述法律规定适用于DelSocorro诉VanHilsem案(GR193707,2014年12月10日),最高法院通过首席大法官DiosdadoPeralta陈述: “此外,作为外国人,他们不能援引《菲律宾民法典》的规定,因为该法典坚持家庭权利和义务受其属人法管辖的原则,即使在外国人在菲律宾逗留时,也应遵守其所属国家的法律(参照《民法典》第15条)。 “因此,不能否认,根据《家庭法典》第195条,被告没有义务根据在荷兰获得的离婚契约抚养申请人的儿子。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完全没有责任抚养申请人的儿子。 “在国际法中,希望将外国法适用于争端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责任证明外国法。在本案中,被告匆忙得出结论,作为荷兰国民,他在提供和支持能力方面受此类法律管辖。虽然被告想根据荷兰法律证明其无义务抚养儿子的立场,但他从未证明这一点。” 你的情况,根据上述判决,可以确定的是:
1.你女儿的前外国丈夫不能援引我国有关抚养的法律,因为他是外国人。
2.外国人对家庭权利和义务,如对儿童的抚养,受外国人的国内法管辖。你的女儿也不正确,她声称她的前夫没有义务抚养他们的孩子,因为他们离婚了。外国人的国家法律肯定有一个具体的规定,规定了抚养后代的责任,了解相关的法律并举证,这样她的请愿就会得到支持。
因此,双方当事人,无论是你的女儿还是前女婿,如果希望适用一项涉及其子女抚养权的外国法律,就有责任根据该外国法律举证。
我们希望能回答你的问题。此建议完全基于您所叙述的事实以及我们对这些事实的剖析。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时,我们的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
最后感谢大家对花椒姐长期以来的支持,如果想了解更多菲律宾的法律剖析案例可以关注"菲律宾花椒姐"公众号。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积累更多法律知识,规避法律雷区,花椒姐在你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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