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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我有一个朋友已经在韩国生活了一段时间。她现在的状况有点复杂。她是菲律宾人,拥有日本签证。她以前想去日本。在2017年,她与一个菲律宾人结婚,该人愿意帮助她获得日本的签证,但是结婚一个月后,她遭到丈夫的虐待。我的朋友偷走了她丈夫的所有文件,包括她签署的结婚合同,并烧毁了所有东西。2018年,我朋友的日本签证即将过期,她遇到了另一个答应帮助她的男人,可以帮她获得新签证,但是需要嫁给这个男人。后来她嫁给了他,当时她以为她的初婚没有登记。我的朋友取得了日本的长期签证并在日本住了两年。在那里,她遇到了一个想与她结婚的韩国小伙子。我的朋友请求她的母亲,在在帕赛市领取无婚姻证书,这样她就可以嫁给韩国小伙子。她以为她的第一婚姻没有登记,而第二婚姻只是假婚姻。当她收到证书时,得知她分别在2017年和2018年与两个男人结婚两次,感到很震惊。在现在的情况下,我的朋友应该怎么办?
案例剖析:在我们看来,您的朋友玩弄婚姻,不仅缔结了一场婚姻,而且缔结了两场婚姻,却没有考虑到婚姻的意义。应当始终牢记,婚姻是神圣的,需要尊重,决不能将其用作掩饰缔约方真正意图的工具。尽管如此,我们将尽力帮助您的朋友应对她的自我困境。 显然,您朋友的第二次婚姻是重婚,因为在第一次婚姻仍然存在的情况下结婚。因此,根据菲律宾《家庭法》第35条,该规定无效: “35.以下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 (4)属于第四十一条的重婚和一夫多妻的婚姻; 第40条规定,仅可依据先前婚姻无效的最终判决,才可再婚。因此,您的朋友必须提交一份宣告婚姻无效的起诉书,以使适当的法院宣布她的第二次婚姻因重婚而作废。但是,由于您的朋友的初婚仍然存在,因此法院对上述案件的最终判决尚未授权您的朋友再婚。尽管从您的叙述中可以看出,您的朋友不爱她的丈夫,并且在结婚后也没有与他同住,但婚姻的缔结是有法律规定的:一,基本要求: (1)缔约各方的法律行为能力,必须是男性和女性; (2)在庄严官员面前自愿同意结婚。(第2条,家庭法) 二,正式要求: (1)庄严官员的法定权力; (2)有效的结婚许可证,但本标题第二章规定的情况除外; (2)举行婚礼的仪式是当事人双方在庄严官员的面前,并在法定年龄的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双方宣布对方作为丈夫和妻子的仪式。(《家庭法》第3条) 否则,根据第4条,她的初婚也被视为无效: “4.除非第35条第2款另有规定,否则婚姻从头开始就是无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您的朋友将不得不再次提交婚姻无效宣告书,以宣告她的初婚无效。 相反,如果符合婚姻的基本和正式条件,则您朋友的唯一补救方法是根据家庭的第36条,以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为由提交婚姻无效的起诉书。 36条规定:任何婚姻一方在心理上无能力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即使这种无行为能力在正式宣誓后才表现出来,也同样是无效婚姻。 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是指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基本的婚姻义务。在这里,您的朋友必须证明她的丈夫无力履行《家庭法》规定的婚姻义务。 这些起诉书应由请愿人向自己或被告居住地的地方审判法院提出。因此,您的朋友必须回到菲律宾以提交请愿书,并亲自出庭。往期精彩回顾
在菲律宾,订婚8年的女友同别人结婚,是否涉嫌重婚罪?
在菲律宾购买土地时,尽量别买低洼的土地,原因如下
中国人娶了菲律宾女孩,想保留自己的婚前财产,必须要知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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