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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集中治理房地产遗留项目实行“费证分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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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呼和浩特市集中治理房地产遗留项目实行“费证分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集中治理房地产遗留项目

实行“费证分离”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巡视反馈意见,有效解决群众“回迁难”“入住难”“办证难”问题,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和“规费征缴与办证分离”的原则,对2015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遗留问题项目,进行逐项研究、分批解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处理意见。列入集中治理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与开发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为满足使用功能配套建设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房屋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因用地性质变化无法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或取得划拨用地手续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由规划部门按现状用途先行为住宅部分出具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二、规划处理意见。对列入集中治理范围的项目,经市规划、城管执法部门认定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或违反城市总体规划但可以保留的,规划部门实地复核后,按现状用途出具规划审查意见。房屋交易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据此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同时,规划部门依据建设单位申请补办有关规划审批手续。其中,涉及超容积率的,规划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后,函告国土资源、土地收储部门,即可办理规划许可和规划验收手续;涉及行政处罚的,函告城管执法部门,即可办理规划许可和规划验收手续。

市规划、城管执法部门认定不能保留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牵头,城管执法部门、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配合实施强制拆除,已购房业主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安置产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竣工验收备案处理意见。列入集中治理范围的项目,由实施监管的建设部门进行认定,对于结构安全、无重大使用功能缺陷的项目,出具先行办理房屋产权意见,同时补充完善竣工验收手续。

对于建设部门未实施监管或质量、安全资料不齐全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呼和浩特市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对房屋结构安全和主要功能进行鉴定,经鉴定房屋结构安全、主要功能完备的,建设部门依据鉴定报告出具先行办理房屋产权意见。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委托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四、规费处理意见。列入集中治理范围的项目,按照“费证分离”的原则,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先行为业主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建设单位欠缴规费,由各执收部门负责收缴,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和公安机关全力配合,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五、行政处罚处理意见。列入集中治理范围的项目,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罚的,经济适用房、回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免予处罚,商品住宅应当严格执行处罚。确有困难需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企业申请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签订协议缓缴或者分期缴纳。

六、房屋交易处理意见。房管部门依据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和土地、规划、竣工验收备案有关意见核验房源、出具不动产首次登记确认书。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代为申请办理。

七、不动产登记处理意见。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和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建设、房管、土地收储等执收部门先行办理产权登记意见及上述土地、规划、竣工验收备案有关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代为申请。

八、违规开发企业处理意见。对于拖延办理相关手续的,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负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尽快办理。对恶意拖欠相关规费的开发建设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依法限制其在呼和浩特市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经营活动,已履行司法程序仍不缴纳的,由人民法院将开发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责任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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