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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我父亲在1985年从Robet农场买下了这片土地。robet出具了一张金额为P20,000的认收单,作为土地的全额支付,并写在一张纸上,由他签字。我的家人立即占用了这块地并进行了改造。直到我父亲1987年去世,Robet才把这片土地的产权证书交给他。上个月,Robet的儿子去找我父亲,声称他是通过继承的方式拥有这片土地的,并出示了以他父亲名义颁发的地契。我父亲向他解释说,那块地是他父亲卖给我们的,但他不认收条,并要求我们搬出那块地。巴朗盖村的一位官员建议我们强迫Robet的儿子签署一份买卖契约。为了保护我们在这片土地上的利益,我们应该起诉Robet的儿子什么?
案例剖析:从你所提供的事实来看,在你父亲和Robet之间已经有一份完善的买卖合同,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你父亲身上。这与菲律宾新民法典第1477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售出物的所有权应在实际或推定交付时转移给买受人。”本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出卖的物在买受人控制和占有时,视为交付。 在配偶Bucton诉Gabar等案(1974年1月31日,GR-36359)中,最高法院通过助理法官FelixAntonio声明: "上诉人诉讼的真正和最终依据是他们拥有该地段的一半并占有该地段,这使他们有权转让该财产。这个法庭,说通过司法JBL电子雷耶斯先生解释说,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执行合同,因为交付的已出售土地所有权已经完成了出售并将所有权转让给了买方,我们在其中认为:“……这是美国法学的既定规则。 xxx “该原则最近在Gallar诉Husain等人的案文中得到了重申,在该案中,我们裁定,通过交付土地的所有权,出售得以完成,所有权转移给了被上诉人,但诉讼实际上不是对于特定的表演,由于其所寻求的只是安静的所有权,以消除由于上诉人拒绝承认其前任的出售而使上诉人的所有权蒙上阴影。考虑到本案中有上述情况,我们认为请愿人的行为没有依据。” 将上述决定应用到你的情况中,适当的法律救济是采取行动消除对你父亲合法的疑虑。你没有必要强迫Robet的儿子签署买卖契约。在你父亲和罗德尔之间已经有一个完善的买卖合同,即使交易只是一张纸。当土地被移交给你父亲时,那块农田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他了。 这个意见完全是基于你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的剖析。当事实发生改变时,意见可能会发生变化。关于这件事,我们希望能使你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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