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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诈骗集团(购买、开办银行卡、取款)被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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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利用网络进行诈骗,被告人谢某泉仍组织人员为诈骗取现开办银行卡,并提供取款帮助。安徽省利辛县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告人谢某泉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其余五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到三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赃款返还给各被害人。



2018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泉、谢某乔、陈某英(均另案处理) 明知他人利用网络进行诈骗,仍组织被告人丘某文、丘某彬等人筹办、购买银行卡,组织被告人谢某辉、王某萍等人在福建省龙岩市、漳州市等地进行取款。



后丘某文低价购买被告人陈某姝、陈某有、罗某团(均另案处理)等人的银行卡,并以一张信用卡2000元、一张储蓄卡500元的价格提供给该诈骗团伙使用,该银行卡用于100余起诈骗犯罪。



利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泉、王某萍等人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谢某泉、王某萍等五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陈某姝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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