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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我父亲从罗伯特那里买了一块土地,这是1948年的税务申报。罗伯特自1944年起就宣称拥有这片土地的所有权。我父亲已经向适当的法院提交了土地注册申请,但杰森反对,因为据说他或他的家族拥有这片土地。杰森进一步声称,他的家族自古以来就实际拥有这块土地。1948年罗伯特的纳税申报单是否足以反驳杰森的家族拥有这片土地的说法?
案例剖析:适用于你的情况的法律条款可以在1529年总统法令第三章14(1)节或“财产登记法令”中找到。该法律规定: “下列人士可向适当的原讼法庭提出土地业权注册申请,不论是亲身或透过其正式授权的代表: “(1)自1945年6月12日或更早的时候,他们自己或通过他们的利益相关者在善意的所有权要求下,公开、连续、排他性占用公共领域的可转让的和可支配的土地。”xxx” 因此,土地注册申请人有必要证明,自1945年6月12日以来,他一直公开、连续、独占公共领域的可转让和可支配的土地。法院在菲律宾共和国诉RovencyRealtyandDevelopmentcorp案(2018年1月10日,GR190817)中阐述了土地占有的要求,最高法院通过助理法官和现任申诉专员Samuelmartire声明: “土地注册的申请人必须证明,自1945年6月12日或更早的时候,它和它的前任利益相关者在善意的所有权要求下公开、连续、独占和占用土地。人们一直认为,只要占有是公开的、可见的、明显的,而不是秘密的,那么占有就是公开的;它是连续的,不间断,而不是断断续续或偶尔;当逆权占有者能够显示出对土地的独占统治权,并将其用于自己的使用和利益时,它就是排他性的;当它如此引人注目,以至于为公众或附近的人所普遍知道和谈论的时候,它就是公开的。 在RepublicvsRemmanEnterprisesInc.一案中,法院裁定,为了根据《1529条例》第14(1)条进行土地注册,必须提交具体所有权行为的证据,以证明申请中对土地主体公开、连续、独占占用。土地注册申请人不能只提供一般的陈述,这些陈述只是法律的结论,而不是实际的管理证据。实际占有是指一方对其财产实际行使的统治权行为" 将上述决定应用于你的情况,1948年发给巴勃罗的纳税申报单可能达不到1529年《PD》第14(1)条规定的公开、连续、排他占有和占领的要求。上述纳税申报仅于1948年发布;因此,它不能支持申请人自1945年6月12日或更早时已根据真正的业权申索拥有土地的规定。你父亲必须提供具体所有权行为的证据,以证明他公开、持续、独占占有和占领土地的主张。 杰森家族对这块土地的实际占有,假设这是真的,就会否定你父亲或他的前任对这块土地的独占统治权。这个意见完全是基于你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的剖析。因此,当事实发生改变时,意见可能会发生变化。关于这件事,我们希望能使你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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