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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受审!柳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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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就可以轻松挣钱,

这样的“好事”你心动吗?

小心“馅饼”变陷阱!

10个年轻人因贪图蝇头小利

结果

被 捕 了 !



9月23日,柳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10名被告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依法助推“断卡”行动取得实效。

1.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让被告人胡某甲提供资金账户协助他人转移网络犯罪活动所获得的资金,胡某甲又串联李某甲等人,使用各自名下的银行卡绑定各自的微信账号,接收诈骗团伙犯罪所得的资金,再将资金通过微信转移、取现,最终由被告人万某甲、李某乙、万某乙、曹某甲、曹某乙、胡某乙、石某某等人将资金从微信账户提现到银行卡,在湖南省长沙市及周边市县的银行ATM取现,所得赃款均上缴到上家手中。

李某甲等10人在明知他人资金来路不明,且知道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使用本人银行卡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进行资金转移,每笔转账成功接收后均再次快速转移到上家指定的微信账户,每笔转账成功接收后均再次快速转移到上家指定的微信账户,从中获取好处费。

胡某甲协助犯罪团伙转移资金达59.71余万元,从中获利约17000元;李某甲协助犯罪团伙转移资金达334.8万元,从中获利约3000元;曹某甲协助犯罪团伙转移资金289.76万元,从中获利约10000元;郭某某组织文某甲、文某乙、胡某甲等人协助犯罪团伙转移资金,从中获利约5000元;万某甲协助犯罪团伙转移资金高达437.49万元,从中获利约8000元;曹某乙协助犯罪团伙转移资金高达1033.37万元,从中获利约30000元;李某乙协助犯罪团伙转移资金达299.70余万元,从中利约11000元;万某乙协助犯罪团伙转移资金达751.64万元,从中获利约10000元;胡某乙协助犯罪团伙转移资金达664.11万元,从中获利约7000元;石某某协助犯罪团伙转移资金达1442.58万元,从中获利约8000元。

2.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郭某某等人明知是网络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取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10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公诉至柳城法院。

3.法院公开审理

该案被告人数较多,为保障庭审高效、有序进行,柳城法院于庭前制定详细的警务保障预案,成立了安检、提押、看管、值庭、警戒等五个小组为庭审保驾护航。



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了控辨双方争议的焦点。控辨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该案将择期宣判。



Q: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区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 官 提 醒

广大群众要重视个人信息安全,绝对不能出售、转让、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号等,切勿因蝇头小利或者亲友帮忙等原因,转借、出租或者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以免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柳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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